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9608号
原告:金牛区***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会所超市8号。
经营者:孟凡振,男,1988年11月24日,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李磊,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街道翔凤桥社区翔凤路178号金沙水立方第1栋5楼8-11号。
法定代表人:李琳露。
被告:**,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张某,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牛区***租赁站诉被告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牛区***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8元、保全费2459元,由金牛区***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宇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