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互助县帮***工程有限公司与互助县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都江堰市宏、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民终33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互助县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MA758RJNON,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东和乡山城村**。
法定代表人:赵俊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20277010XK,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div>
法定代表人:李茂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岳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8MD35L,住,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香格里拉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潘传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春霞、兰鹏,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907973,住所地:青,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黄河路**>
负责人:陈继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互助县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都江堰市宏
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岳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3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互助县帮***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的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办理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并表示不再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互助县帮***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清燕
审判员 许正芳
审判员 樊 静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 婉
附: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的;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