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民初161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航,四川谨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熙林,四川谨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顺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四川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四川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观景路**。
法定代表人:李茂熙,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烽,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中装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对成都中装科技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42元,减半收取97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先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