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财保1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井江乡佛应村5组48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6302065278。
被申请人:四川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园区明珠时光城小区9幢11楼4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告四川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川0823民初973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四川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价值171663.65元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于2022年4月13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2021)川0823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价值171663.65元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东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