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23民初121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四川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四川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