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方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方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汉三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81民初93号
原告:四川方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36号1-1幢9楼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常冬,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南大街138号3栋2单元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12619770105007X,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广汉三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经济开发区成都大道二段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方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汉三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方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方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方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由原告四川方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俸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