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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81民初1961号
原告:玉门市新丰建材经营部。
负责人:王同义,男,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男,汉族,系玉门市新丰建材经营部员工。
被告:四川方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林,公司总经理。
原告玉门市新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方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玉门市新丰建材经营部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门市新丰建材经营部以被告四川方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门市新丰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8元,由原告玉门市新丰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