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3018号之一
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怀远镇石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开群,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市新津县武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洪明,职务不详。
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88.5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908.50元,由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来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