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3018号之一

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怀远镇石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开群,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市新津县武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洪明,职务不详。

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88.5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908.50元,由原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来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