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民终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武阳东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6218649954。
法定代表人:杨洪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林(特别授权),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1011878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易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文体路330/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660252166L。
法定代表人:段泽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均(特别授权),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810940240。
上诉人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米易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0)川0421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漏列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0)川0421民初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
受理费114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鲜 林
审 判 员 冯明钢
审 判 员 刘 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许 那
书 记 员 倪林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