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米易县荣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民终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武阳东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6218649954。

法定代表人:杨洪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林(特别授权),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1011878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易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文体路330/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660252166L。

法定代表人:段泽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均(特别授权),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810940240。

上诉人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米易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0)川0421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漏列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0)川0421民初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

受理费114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鲜 林

审 判 员  冯明钢

审 判 员  刘 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许 那

书 记 员  倪林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