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5249号
原告:成都广信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2888号(远龙西部钢材城7幢14号)。
法定代表人:尹佰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系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武阳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蓉,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成都广信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通知原告成都广信和贸易有限公司本案确定于2021年7月26日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成都广信和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广信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051元,减半收取30025.5元,由原告成都广信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