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天云峰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8351号
原告:北京中天云峰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1号楼9层903-16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薛沛,四川简法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武阳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明,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中天云峰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天云峰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天云峰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天云峰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北京中天云峰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邱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