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83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中天云峰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1号楼9层903-16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薛沛,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武阳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明,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中天云峰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川0107民初183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在54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中天云峰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北京中天云峰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账号为0229××××4316账户的银行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邱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