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33民初47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玛赫李强,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武阳东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6218649954。

法定代表人:杨洪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界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MA64DJTY76。

负责人:李和,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苟水灿,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五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苟水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 聪

审 判 员  吴玉琴

人民陪审员  许 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