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大元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彭州市大元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82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彭州市大元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定国,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本院在执行彭州市大元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5349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胥道全
审判员*平
人民陪审员杨攀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