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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能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9民终15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能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能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院**楼**501、502/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上诉人***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能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国能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4民初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针对诉讼请求、答辩主张均分别提交了多份证据材料,但一审判决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没有进行认证,且无任何事实的认定,导致一审判决在法院认为部分,所涉及的争议焦点说理没有事实基础。至此,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明,导致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4民初5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9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