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7433号
原告:*****1,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老庙乡新庄村146号,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同市平城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德邻大道与华瑞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2,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农行乙烯支行1**11号,住河南省濮阳市。
第三人:国能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5层501/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1与被告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2、国能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