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民初4130号
原告:北京中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1号楼1层1-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7508785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环中路16号院1号楼5层50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6367469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中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中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