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恒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恒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民终216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酒泉恒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环南路1号楼综合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酒泉恒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泉恒兴电力公司)因诉江苏冀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源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7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酒泉恒兴电力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就其在建工程全部转让给被上诉人,双方达成案涉的转让合同,并约定了转让费及上诉人已投入资金的计算方式,并没有改变上诉人的债权人身份,债务承担人转为受让人,即被上诉人。自双方转让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对发包人享有主张全部工程款的权利,故原审案由错误,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以合同纠纷确定案由。一审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不当,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2017年12月9日,酒泉恒兴电力公司(转让方/甲方)与冀源电力公司(受让方/乙方)签订的《山东国风上秃亥49.5MW风力发电工程110KV送出路线及35KV集电线路工程转让合同》约定转让内容为:“自本合同开工至2017年12月9日,甲方已完成的实际投资及已完成的工程量;110KV送出路线工程及35KV集电线路(具体施工内容见甲方与内蒙古宏尚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国风上秃亥49.5MW风力发电工程35KV场内集电线路、110KV送出路线及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由此可见,转让的具体施工内容仍应以分包合同为基础,故一审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无不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内蒙古武川县,故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酒泉恒兴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