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15070号
原告:***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东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92707248F。
法定代表人:潘伟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杰,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旺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晋江市灵源街道灵水社区灵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315406910U。
原告***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旺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2018年1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5元,依法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安腾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燕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