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中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5673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南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7846161XC。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东生,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903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XQ0F83H。
法定代表人:黄炳森,该公司经理及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9.4元,减半收取5744.7元,案件申请费4365元,均由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艺玲
书 记 员  沈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