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财保16号
申请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2栋1单元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白仕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茂刚,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杰,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恒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晋义村2组1栋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职务不详。
申请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恒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795,397.19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恒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大邑县支行账号为5100××××8888、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账号为0225××××024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账号为2286××××4738、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大邑支行营业室账号为4402××××4364中的款项在人民币795,397.19元限额内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97.00元,由申请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