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执1257号
申请执行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2栋1单元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白仕焱,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恒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晋义村2组1栋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29民初164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恒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商铺一处,暂无产权登记材料,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成都恒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2021)川0129破申4号立案进行破产重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可洪
审判员 且国治
审判员 范小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