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0750号之一
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钟中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娜,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沛霖,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320元,由原告**工程材料(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