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4民初4294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正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9735359D),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2栋1单元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白仕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睿,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正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059145482F),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二路交汇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睿,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正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正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