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3998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强,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四川海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雁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天堰村**iv>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郑三毛诉被告***强、***、四川海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郑三毛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三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7元,由原告郑三毛负担。
审判员周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