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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民终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路433号万创中心12号楼5层办公5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上诉人新疆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泰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2022)新27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月1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朗泰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2022)新27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        鑫 审 判 员 再那甫古丽·努尔买提 审 判 员 哈 力  木  拉 提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古 丽 白  克 然 木 书 记 员 刘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