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民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一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8号,注册号510106000028050。
法定代表人:尹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凯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18号爱喜嘉年华1幢2-29-B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99189432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绵阳市游仙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涂荣,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上诉人成都一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省凯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涂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2民初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不是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一审法院将其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错误,导致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2民初9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一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1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四川省凯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