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讯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讯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讯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12506号之一
原告:成都讯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讯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讯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讯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讯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讯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讯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3元,减半收取计2806.5元,保全费1915元,共计4721.5元,由原告成都讯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