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6476号
原告:成都市立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688号1-2-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传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4号楼A区1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市立合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传医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立合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立合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