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323财保38号
申请人四川省正昌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昌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楠置信逸都云影苑********。
法定代表人邬吉凤,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程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展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仔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成鹏,四川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绥阳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阳,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郑场路
法定代表人梁健,总经理。
申请人正昌公司、程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绥阳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绥阳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支行账号为52×××75、52×××36中的存款160万元予以冻结,并对被申请人绥阳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修建的位于遵义市绥阳县予以查封。
经审查,申请人正昌公司、程展公司承接了被申请人绥阳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绥阳县幸福金港”项目的客运站站房和幸福金港小区自动化系统工程。2016年6月27日,被申请人绥阳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正昌公司、程展公司签订协议书,商定“绥阳县幸福金港”项目的客运站站房和幸福金港小区自动化系统工程的剩余部分工程的安装调试,由正昌公司、程展公司共同负责完成,客运站站房和幸福金港小区自动化系统工程项目合并结算。协议确认客运站站房和幸福金港小区自动化系统工程项目尚未支付工程款为2670888.78元,约定以房产抵款的形式支付工程款。协议还约定,被申请人绥阳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将抵款的房产备案在申请人正昌公司、程展公司指定的权利人名下,申请人正昌公司、程展公司有权解除以房抵款的约定,要求被申请人绥阳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相应抵款金额。事后,被申请人绥阳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抵款房屋的备案手续,也未向申请人正昌公司、程展公司支付工程款。为防止被申请人绥阳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正昌公司、程展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绥阳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支行账号为52×××75、52×××36中的存款160万元予以冻结,并对被申请人绥阳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修建的位于遵义市绥阳县予以查封。
申请人正昌公司、程展公司应当在本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明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娅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