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3178号
原告:四川茂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双华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泰,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佼,四川培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正昌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460号7栋10楼1008号。
法定代表人:邬吉凤,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茂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正昌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茂盛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茂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闵 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