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41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盛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覃东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波,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正昌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邬吉凤。
原告佛山市盛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正昌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盛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盛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佛山市盛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正昌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22元,减半收取806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61元,由原告佛山市盛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曾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