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正昌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省正昌安装有限公司、四川程展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23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正昌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楠置信逸都***十一栋三单元十楼二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程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2单元5楼11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绥阳县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郑场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诗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幸福大道一级客运站接待中心。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四川省正昌安装有限公司、四川程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绥阳县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遵义诗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正昌安装有限公司、四川程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正昌安装有限公司、四川程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绥阳县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遵义诗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