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广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恢55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勇。

被执行人成都广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格生初。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广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84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并依据本院(2020)川0107执异246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原执行案号为:(2020)川0107执1382号。执行标的为:1、返还施工升降机一台及附件;2、执行金额为人民币XXX元等。执行到位情况:1、返还施工升降机一台及附件未执行到位;2、执行到位金额为X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成都广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已经限制被执行人成都广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格生初、***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以(2020)川0107执1382号之一执行裁定暂停被执行人成都广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及补发营业执照。冻结期限为三年。

因涉案的施工升降机及附件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确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84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功

审判员  陈诚

审判员  刘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