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6290号 原告: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1幢4楼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珪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6元,由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侯 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