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6290号
原告: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1幢4楼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珪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6元,由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侯 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