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237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履行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代付款217415.87元;二、被执行人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代垫付款217415.87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从2018年1月1日起至还清垫付款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四、被执行人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5000元、保全申请费2000元,共计7000元;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53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2年12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3468元。执行得款313468元,缴纳本案执行费4532元,余款308936元(其中:代付款217415.87元、违约金83798元、逾期利息722.13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保全申请费2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示书面意见书,同意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执行得款313468元,缴纳本案执行费4532元,余款30893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被执行人成都市睿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