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206执239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迅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赤花社区***2号太平洋鼎旺商业中心1栋1501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600362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中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南江街道城站路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75246283B。
法定代表人:罗奕信,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迅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中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206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33120.99元,支付执行费6397元,支付本案的逾期付款利息(另计)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做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433120.99元及有关利息未实现,执行费6397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