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0703执406号
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从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上述被执行人已按本院(2016)湘0703民初26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