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303民初3161号
原告:安徽巨力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010341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60818314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安徽巨力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巨力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巨力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施 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