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湘0703民初2671号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新城区**岔村路**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第三人:***,男,汉族,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旭日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告的相关资产进行了保全,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中联公司与被告蚌埠旭日公司于2014年3月6日签订的CNTJ-RZ/QZ20143400000317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2、被告蚌埠旭日公司向原告中联公司支付截止2016年6月6日已到期未付租金334671.29元、违约金73168元,共计407839.29元;3、确认被告蚌埠旭日公司向原告承租的100节TC6010-6型、20节TC6013A-6型中联牌标准节所有权归原告并返还给原告,若被告未向原告返还上述租赁物,则按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方式向原告赔偿损失;4、被告蚌埠旭日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件而发生的费用等原告为促使承租人履行本合同条款、条件或规定而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5、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签订的CNTJ-RZ/QZ20143400000317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继续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义务; 二、确认CNTJ-RZ/QZ20143400000317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100节TC6010-6型、20节TC6013A-6型中联牌标准节的所有权归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向原告支付完上述合同项下的所有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前,无权处分上述租赁物件; 三、确认CNTJ-RZ/QZ20143400000317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截止2017年4月30日,被告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已到期未付租金572917.65元、未到期租金249655.05元、罚息127246.8元、违约金73168元,共计1022987.5元。被告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诺按以下方式还款:第三人***自愿承受本协议下被告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债务和权利,由第三人***向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还款方式为:***于2017年5月10日前向原告还款10万元,从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于每月28日前向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还款50000元,余款由***于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完毕。被告***、***对***所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货款、租金、违约金、罚息、保险费、执行费、债务利息、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费用,保证期限为自本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具体数额以法院出具调解书为准)由被告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担,被告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在法院出具的调解文书当月内将上述诉讼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五、被告***、第三人***自愿为本协议及本融资租赁合同中确定的所有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本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六、在被告履行完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付款义务后,原告同意免除被告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的罚息127246.8元、违约金73168元; 七、如被告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未能按照本协议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原告有权同时采取下列救济措施:1、原告可以通过GPS停止本协议及融资租赁合同所涉租赁设备的运行、停止设备的售后服务;2、原告有权单方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已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3、融资租赁合同所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原告,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设备,若被告未向原告返还设备,则被告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租赁支付表中所列租金标准,向原告赔偿损失至设备返还原告之日止;4、原告不予免除被告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同时要求被告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3168元;5、原告有权就上述合同项下的设备、被告所欠的全部租金、罚息、违约金及被告未返还设备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协议各方对原告的全部履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质量)无异议; 九、本协议载明的地址系当事人各方的固定联系地址,法院及当事人各方向其他方以本协议载明的地址送达与本协议相关的文书,自邮件签收(含代收)或退回之日起即为送达。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006元,减半收取70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03元,由被告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共同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