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旭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703执保109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新城区**岔村路**组组织机构代码:0608183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