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703执保108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五岔村路南组。组织机构代码:0608183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6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蚌埠市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6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