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902民初4803号
原告: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衢山镇岛扎村潮头门岙。
法定代表人:周德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奏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册子乡桃夭门村小马柱。
破产管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徐伟民。
原告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1月20日由宁波海事法院移送本院并立案。
经查,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舟定立预字第15号预立案登记,并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舟定商破(预)字第4-1号民事裁定,受理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裁定受理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原告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报债权,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坤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