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921财保14号
申请人:上海远茂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法定代表人:施茂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华,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舟山润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衢山镇岛扎村潮头门岙v>
法定代表人:施鼎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衢山镇岛扎村潮头门岙v>
法定代表人:周德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远茂船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舟山润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66647.6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上海远茂船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远茂船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舟山润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66647.6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远茂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沈永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汪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