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思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思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181民初11369号
原告:***,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
被告:江苏思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213号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99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2040035459093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丹阳市三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水关西路泰豪公寓小区1号楼5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095554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思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丹阳市三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与被告江苏思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26000元,支付评估费用13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4日原告***的苏L×××××号宝马轿车停在金凤凰小区停车位上,因当时风大,被告江苏思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堆放的回收箱倒塌,砸伤了苏L×××××号宝马轿车。*****提出赔偿要求,公安机关主持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申请公安委托相关机关进行了评估,并进行了相应的维修,用去费用26000元。支付评估费用1300元。
被告江苏思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请求对受损部件的更换必要性进行鉴定,并请求对修理价格重新评估。
第三人丹阳市三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述称: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江苏思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丹阳市金凤凰小区设置回收箱,没有采取固定等防范风险的措施。2019年11月24日回收箱被大风刮倒,原告***的苏L×××××号宝马轿车的车门和倒车镜被砸。双方为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申请事故处理机关丹阳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损失评估。2019年11月26日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应丹阳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的委托,作出鉴定意见:该标的车辆实际损失金额26077元。原告***支付了评估费用1300元。之后,原告***进行了相应的维修,用去修理费用26000元。
以上事实,由公估鉴定报告书、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江苏思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苏思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对受损部件的更换必要性进行鉴定,并请求对修理价格重新评估,本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充分,决定不予启动该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思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7300元。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江苏思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任佳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