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特种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湖南省醴陵市特种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民申8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素娥,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晨雨,女,湖南省醴陵市居民,系再审申请人***素娥之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醴陵市特种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素娥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醴陵市特种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民终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素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判长方晶审判员***审判员韦薇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