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特种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湖南省醴陵市特种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2民终19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醴陵市特种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顾亚利,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波,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礼,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毅,醴陵市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南省醴陵市特种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7)湘028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醴陵市特种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省醴陵市特种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7)湘028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南省醴陵市特种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蕾
审 判 员  彭建爱
审 判 员  罗湘武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政
书 记 员  汪礼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