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执保370号之一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满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梅河口凯购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董永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梅河口凯购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梅河口凯购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保全财产,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梅河口凯购城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依本院(2021)吉058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所立(2021)吉0581执保370号案件的保全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存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