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709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米沙子工业集中区(长春市桥霖木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军,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一沛,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哲
书 记 员 邓清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