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宏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天泽二氧化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吉0322民初2674号
原告吉林宏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铭公司)与被告吉林天泽二氧化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强,被告天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永学、刘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原告全部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天泽公司应承担给付原告工程款27283.00元的民事责任。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给付货款与提供发票的时间顺序,因此,无法认定被告违约,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天泽人工湖拱桥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价格为76,283.00元,此价格为含税价,乙方(宏铭公司)提供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被告交付使用。被告天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约65%的工程款49,000.00元,余款一直未给付。至起诉时止,原告宏铭公司未能为天泽公司开具发票。
一、被告吉林天泽二氧化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宏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7283.00元。 二、驳回原告吉林宏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原告吉林宏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00元,另241.00元被告吉林天泽二氧化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军
书记员  李 达